投资者对虚假陈述如何维权?
来源:实体投教 浏览数: 2019-03-22 13:58
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维权是证券市场股东维权的重点内容。投资者如果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受损,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2003年以前,投资者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还没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渠道,法院也不受理该类案件。直至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才开始了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
对因虚假陈述的诉讼,投资者应注意:
(1)该类案件起诉具有前置条件。条件是行为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行为人因有罪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
(2)虚假陈述侵权成立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和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规定,侵权行为成立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一)、投资者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根据规定,侵权行为成立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一)、投资者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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