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回购规则 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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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下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此举旨在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 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 ,市场反映良好。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 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践情 况,证监会对《回购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优化。
 
具体来看,《回购规则》做了四方面的修改: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 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 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另外,《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也做了相应修订,优化了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 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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