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公示信息(一)

来源:实体投教       浏览数:        2018-06-14 10:36

一、遵循买者自负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二、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令)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审慎决定参与交易。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四、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上一篇:为什么要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下一篇:投资者分类――公示信息(二)

Copyright 2018 投资者教育基地 实体投教基地 苏ICP备160323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