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

来源:实体投教       浏览数:        2018-01-29 14:50

1.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
答: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就是向股东分配股利。股利就是股东依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是从公司已经弥补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可分配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投资回报。你作为“出资者”可以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两种。
 
2.什么是股息,什么是红利呢?
答:投资者可能对股息的说法比较陌生,这是因为一般只有优先股才支付股息。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按照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基本上是普通股,而非优先股,所以投资者很少碰到发放股息的情况,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初期时,有些公司曾发行过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未上市之前,曾派发过股息。优先股在国外的证券市场上发行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巴菲特的投资组合中就持有某些公司的优先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股票的品种也会越来越丰富,因此,未来不排除会出现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所以,投资者了解一点优先股的指示也很有好处。
红利就是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投资普通股的收益,是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从种类上划分,红利又分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
 
3.什么是现金红利?
答:现金红利就是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现金作为分红手段,你经常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分配方案中有每10股派XX 元(含税),这就是现金分红。含税指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红利所得,国家的法定税率是20%,目前执行的是减半征收,即10%。所以,扣完税后才是你的实际所得。
 
4.什么是股票红利?
答:股票红利就是上市公司以派发股票作为分红手段,上市公司公告中的每10股送XX 股,就是股票分红。股票分红实质上是股东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又再投资买了同种类的股票了。
上市公司分配方案中还经常有每10股转增XX股,这是公司将公积金转成了股份给股东。严格讲这并不是一种分红的方式,因为公积金是不能分配的,但又是可以转增为股本的,所以在形式上投资者还是将其理解成一种分配方式。
 
5.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有哪些?
答:现金分红是分红权的重点。为了保障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08年10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高了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对于申请再融资(再融资就是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希望再次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募集资助金)的公司,要求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要求其披露不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没有现金分红的话,作为股东的你,应该关注自己的权利了!
 
6.如何理解基金现金分红的问题?
答:2009年4月10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代码:202002.OF,下称南方稳健2号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0.70元)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根据Wind资讯统计,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连续盈利的情况下,自2007年至今没有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如果将没有按照合同足额分红的基金一起统计在内的话,基金公司截流的红利数字还要更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这一行为逐渐受到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2009年6月3日,一位南方稳健2号基金持有人委托律师,正式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2007年红利,要求对方赔偿该持有人相应红利损失、利息。
6月18日,仲裁委已受理上述仲裁申请。6月20日,南方基金发布公告表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目前已正式受理有关分红争议的仲裁申请,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万元。这也是今年基金分红争端出现以来,南方基金首次就分红争议问题发布公告。
一位基金行业专家表示,本案的诉讼关系到基金行业的公信力和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值得基金行业和法律界的关注。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是基金合同依存的信用基础,也是证券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比如,《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今年4月1日证监会下发的内部审核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了“及时”的概念,要求红利发放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之间,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在2007年度盈利颇丰的各只基金能够在年报公布后尽快作出分红决策,近千亿元的红利或将早早落袋为安。
此前,基金公司普遍以拆分作为分红的替代方式,但根据证监会在去年4月下发的《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拆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基金份额拆分方案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表决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因拆分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也并不意味着基金更便宜;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评析:
由此可见,基金拆分并不是一种分红方式。基金产生的收益并不因拆分就可以分配给基民。只有实实在在的将基金的盈利部分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民,投资者才真正获得了收益。否则,因拆分产生的基金份额的增加只不过是数字上的游戏,投资者的权益没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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